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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后,要在15日内申请复审!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4-02-23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随着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多,商标申请难度也在增大,驳回率提高!那么,当申请人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当商标驳回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申请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为商标争取"一线生机"。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驳回复审有时间规定,要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哦。

有人会问了,如何判断哪天收到通知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

◆ 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

◆ 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

◆ 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

◆ 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相关规定。

因此,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想要提出复审的,一定要及时申请,切勿错过复审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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