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被提撤三,哪些情形可以免于商标被撤销?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4-10-13"撤三"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简称。根据相关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应该怎么办呢?
第一种情况,如果你的商标有实际使用,那么你可以在收到撤三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第二种情况,如果你的商标确实没有实际使用,那么想要守住商标需要提交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哪些情况属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三年未实际使用商标在撤三程序中能免于撤销。
综上,当商标被提撤三时,您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尽力争取,守护自己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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