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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注册商标,你可以这样做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3-05-04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处分其商标权的重要方式,是指商标注册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商标转让。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无论是合同转让、拍卖转让还是后续转让,应当明确下列处理方法和注意事项。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一、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都是申请人。

二、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重组等原因转让的,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方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三、法院判决转让商标专用权的,还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申请转让/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商标转让或转让。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方式有:

一、直接到商标受理窗口办理相关受理业务。

二、到驻外商标局设立的商标审查合作中心办理。

三、直接到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局办公室。

三、 委托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

转让文件只有一种形式,即转让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一、 申请的准备

1、提交的申请文件为:

转让人和受让人盖章或签字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香港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护照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商标代理机构委托转让方和受让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提出转让申请,商标注册人终止的,不需要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证明有权继承相应的商标权;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申请人、中介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本。

按申请表要求逐项填写,必须打印或打印。转让人、受让人是自然人的,除电子申请外,应当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

网上提交电子申请的,转让证明由双方盖章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由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上传,原件留存备查。

申请转让的,免予提供转让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请商标转让时,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受让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受让人的姓名可以是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受让人的姓名,也可以是个人身份证的姓名。个人姓名为受让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2)个人合伙企业可以以受让人的名义,以营业执照登记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的登记文件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名义共同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3)农村合同经营者可以以其承包人的名义申请商标转让,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4)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注册文件所列经营者的名义申请商标转让,并应当在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5)商标局对自然人受让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标转让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对商标转让的批准。

(7)商标转让,转让人未盖章的,受让人应当提交有权接受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重组而转让商标的,应当提交合并、兼并、重组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合并或者重组文件应当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承,登记部门应当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原注册人不复存在的事实。因法院判决转让商标的,应当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书中被执行人的姓名和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一致。

3、申请转让的商标为联合商标的,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1)商标由一人转让给若干人。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应当在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栏中填写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受让人的印章应当加盖代表人的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姓名应当在转让后的附页上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姓名,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要填写。

(2)商标为一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应当在转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栏填写原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并在转让人的印章上加盖原代表人的印章;受让人的姓名、地址应当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公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姓名应当在转让前填写其他共有人名单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必填写。

(3)因共同商标共有人变更(包括共有人增减)申请转让的,应当在申请表转让人名称、地址栏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并加盖转让人印章原代表人的姓名和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在转让前填写在其他共有人名单的附页上,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应当在转让后填写在申请表上,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应当在受让人印章上盖章,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在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单的附页上填写并盖章。无需在附表中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4、转让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集体商标转让,应当提交商标转让合同、集体成员名单、受让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2)认证商标转让,应当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受让人检测能力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3)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转让,应当提交商标转让合同、转让资格证书副本、地方政府或者地理标志转让主管部门的批准,受让人的监督检验能力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二、 支付商标费

申请费实行分类收费,一类受理的注册商标转让费为500元。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转让注册商标,不得造成识别错误、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响。

2、受让人为境外人员或者企业的,应当在商标局法律文件受理申请书中指定境内文件的收受人。国内受让人不需要此字段。

3、提出转让申请后,商标局将向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书面直接办理的,按照申请所填地址邮寄给申请人;如果委托代理,则将其发送给代理)。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直接以书面形式处理的,按照填写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应发送给代理机构)。

4、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书面直接处理的,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应送交代理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有权视为放弃或者不批准。

5、转让申请经批准后,直接以书面形式办理的,由商标局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转让证明给受让人;委托代理的,发给代理机构,并将转让事项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6、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的,由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直接用纸办理的,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代理办理的,发给代理机构。

7、转让申请中的受让人属于一人以上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者证明只发给代表人。

8、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应当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全部文件。

9、经商标局批准,双方同意转让申请的,可以申请撤回。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转移的,应当通过原代理机构办理取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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