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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审批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3-05-04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的,应当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的商标;同日提出的,初次使用的商标应当初步审定,驳回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被驳回未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布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即生效。裁定异议成立的,准予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公告;认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因异议成立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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