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热线:023-55451555
  • 登录/注册
  • 退出
  • 微信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 知产分享 > 网络资讯

商标“使用”的概念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3-10-11

  摘要: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使用”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上,防御、囤积、转让等都是使用商标进行的行为,似乎都可称作广义上的“使用”。那么,防御、囤积、转让等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标使用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上述防御、囤积、转让等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认定

  既然防御商标和囤积商标均不属于商标使用,那么以防御商标和囤积商标为目的进行商标注册,自然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在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的最初版本中,第四条新增规定的表述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无“恶意”的限定,因此,按此逻辑对防御商标必然造成误伤。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在最终版本中增加了“恶意”的限定。

  但依然存在的问题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一个动态的主观条件,该如何准确认定?在实践中,申请人可能在注册时不具有商标使用的目的,而在将来具有,例如目前流行的大企业的跨界发展,在跨界之前可能就不具有商标使用的目的。

  3、“恶意”的认定

  增加了“恶意”的限定,意指将不以使用为目的再划分为善意和恶意的,其中,防御商标属于善意的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囤积、抢注商标等行为属于恶意的不以使用为目的。同样的,问题在于:作为主观条件的善意与恶意如何界定?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亟待进一步统一且明确的解释。

本文地址:https://news.jyip.com/xinwenzixun/1878.html

版权声明:本站信息来自网络收集整理,如果您喜欢内容,请收藏网站,随时浏览最新文章。聚缘IP非常重视版权问题,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处理。敬请谅解!【联系我们】

上一篇:“宁明八角香鸡”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下一篇:怎么才能知道别人商标近三年有没有使用
热门服务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