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一问一答!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0-24问题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讲话时,明确指出“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2021年12月24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明确将知识产权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重点领域。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一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立足自身职责推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印发《规定》。
问题二:制定出台《规定》有哪些现实需求?
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费用减缴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仍然比较突出。例如,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个人注册多家资本低、无联系方式、无参保人员、无实缴出资的公司,在提交大量非正常专利申请后,又通过快速撤回专利申请、注销公司等方式逃避处罚的行为;在商标审查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商标权人通过提交伪造的发票、虚假的合同以及伪造的产品包装信息等企图证明商标使用的行为。《规定》的制定出台具有紧迫的现实需要。
问题三:《规定》将哪些行为列为失信行为?
《规定》第六条明确,依法依规将六种具体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分别是: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同时,《规定》进一步明确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以进一步引导非正常专利申请人积极纠错。
问题四:《规定》将对失信主体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规定》第九条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信用管理角度出发,对失信主体实施不减损权益、不增加义务的六种具体管理措施,分别是: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规定》同时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认定文书、公示程序、管理期限、管理措施解除等。
问题五:《规定》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主体合法权益?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启动程序,解除管理措施、停止公示,当事人也可及时主动申请更正。
问题六: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消除后果,《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了对失信主体有效惩戒,又给予了主体重塑信用、弥补过失的机会。《规定》明确,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同时,《规定》也对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予以明确。
通过信用修复程序,失信主体最短在被实施六个月管理措施后即可重塑信用。
问题七:《规定》中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部分的规定与《管理办法》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管理办法》是在原工商、质检、食药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基础上整合形成的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立足自身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工作职责,在《规定》实施过程中做好与《管理办法》的衔接和落实。
问题八:《规定》中关于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工作如何开展?
除对失信行为实施管理措施外,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工作都是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规定》明确信用激励、信用承诺以及信用评价的工作思路,继续推进相关工作探索开展。
问题九:失信主体是不是被列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黑名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一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相关工作中,不再使用“黑白名单”等表述,将根据《管理办法》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根据《规定》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有关工作,并推进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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