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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扫”出专利纠纷!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0-24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该案件涉及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二维码扫一扫,为了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合议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等法条,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的决定质量较高: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逻辑条理清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维持本决定。同时,决定中对权利要求用语的解释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该案件涉及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二维码扫一扫,为了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合议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等法条,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的决定质量较高: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逻辑条理清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维持本决定。同时,决定中对权利要求用语的解释和对创造性中是否显而易见的评述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超市自助结账、餐馆自助点餐、用手机APP进行应用下载、乘坐公交、地铁……我们日常生活的各种场景,都离不开一个布满黑白相间的几何图形——二维码。目前,二维码技术研发已日趋成熟,并在数字阅读、海关、税务、商业、交通运输等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随着二维码的普及,利用二维码进行图书下载等应用也屡见不鲜,然而,与之相关的专利纠纷也随之而来。2017年3月至7月,在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掌阅公司)处于首次公开募股阶段,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斗公司)以涉嫌侵犯其“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专利号:ZL201010523284.4)(下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多次将掌阅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针对涉案专利,掌阅公司于同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审理过程中,虽然请求人提交了撤回无效宣告申请,但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对公众利益影响巨大,遂依据在案证据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此后,该案经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程序,均被法院维持了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

  二维码技术引发争议

  公开资料显示,掌阅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专注于数字阅读领域,其自主研发了数字阅读平台等创新成果,在文档识别、转化及数字内容的精装排版等方面,拥有核心技术。通过专利检索发现,掌阅公司已提交专利申请880余件,其中已获得授权近520件。2017年9月21日,掌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科斗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主要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专利检索显示,科斗公司已提交专利申请450余件,其中已获得授权300余件。

  2017年3月至7月间,科斗公司登录掌阅公司官网后,点开一本图书,会出现一个二维码,用手机上的掌阅APP扫描这个二维码,便可下载图书。科斗公司认为该技术涉嫌侵犯了涉案发明专利权,由此提出多起侵权诉讼。紧接着,掌阅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的58个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2017年5月,经形式审查合格,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掌阅公司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随后,掌阅公司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意见陈述书,涉及其所声称的“科斗公司非正常法律行为的情况”的说明,同时还补充提交了16份对比文件,提出涉案专利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等法律规定。

  2017年7月,科斗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包括5份反证和7份佐证以及科斗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掌阅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涉案专利权终宣告无效

  2017年7月18日,该案合议组举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并针对各自的主张和对方提供的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涉案专利中的“校验码”“网络标识”和“指示码”是否被掌阅公司提交的证据公开。

  之后,合议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审查程序作出决定。据该案主审员郭琼介绍,在整个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各自观点,案情复杂。虽然口头审理结束后,掌阅公司提出了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声明,但合议组在充分研究讨论基础上,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涉及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二维码扫一扫,对公众利益影响巨大;而且现有证据可以将专利权全部无效,合议组经审慎分析,最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作出审查决定,涉案专利因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被宣告无效。

  科斗公司不服该无效决定,于2018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将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请求。2020年11月,科斗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终第4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案件的审理很好地体现了确权程序中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理念。

  “要准确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需要从专利制度的本质来解释。”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安进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现代专利制度运行以来,专利权就不像物权那样具有完全的私权属性,而是越来越带有明显的以私权为核心、以公权划定边界的特点,这个特点是专利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该本质决定了专利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也对公众利益存在重大影响。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既节省了行政资源,也能够切实保证发明专利授权质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该案中,涉案专利涉及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扫描二维码,涉及广大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后继续审理案件,正是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体现。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广巍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及对专利权有效性的确认,其结果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依职权决定是否终止审查程序的情形,此案如果仅仅因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请求而继续维持原本有瑕疵的专利权有效,那么必将会限制公众自由使用该技术,限制正当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该无效决定体现了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必将会对今后类似情形的案件产生深远影响。(作者:刘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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