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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35种新服务的零售、批发企业应当申请商标注册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3-05-04

为了更好地保护旧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我局设立了受理新服务项目的过渡期。关于新的过渡服务的通知如下:

1、 新服务及其定义

(1) 根据修订版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分类》,“药品、兽医、保健制剂和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药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保健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药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药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医药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在《药品分类法》的类似第3509组中设立同类商品和服务新增服务项目7项,包括“医疗产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药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2) 新服务属于零售或批发服务,是指将药品、药品制剂、保健制剂、医疗用品、兽药、兽药制剂等商品(运输除外)集中分类,供顾客看中和购买。这项服务是为鼓励顾客购买而提供的服务的总和。可以通过传统实体店或互联网等销售平台提供。新服务商标注册保护的对象不是上述特定商品,而是为该商品的销售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

2、 新服务商标申请

(1)申请人应以7项新服务项目的标准名称申请注册。

(2)申请人指定的项目不得超出新增服务范围。

(3)以下声明不属于新服务项目的标准名称,我局不予受理:

(4)为药品零售客户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5)其他情况是新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

3、 新服务相似性

(1) 新服务之间的相似关系

"药品、兽药、保健品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原则上类似于“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保健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药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原则上,“药品零售、批发服务”、“制剂零售、批发服务”、“保健制剂零售、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药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不同。“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药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原则上相似。

(2) 新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类似关系

2原则上,新服务与其他35类服务(如“代销”)不同。

4、 过渡性规定

根据1993年服务商标受理工作经验,我局设立了注册申请过渡期,从2013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在此期间,对相同或者类似新服务项目的注册申请,视同当日申请。申请日期应为我们收到申请的日期。过渡期内,申请注册新的服务商标,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网上申请将不予受理。

(2) 申请人指定的新增服务项目范围应当与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

(3) 一般情况下,商标专用权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当天申请的,应当先进行商标的初步审定;当天使用或者不使用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逾期不协商的,以抽签方式确认。已使用新服务商标,是指2013年1月1日前在指定的新服务项目上公开、真实地使用新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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